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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層分類:系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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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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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15-03-02, 週一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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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於 2015-03-02, 週一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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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於:2015-03-02, 週一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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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再訓練講習
講題:從輻射意外事件探討輻防管制實務
主講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郭子傑 技正
日期:104年3月25日(星期三)下午1:30~16:30 (無測驗,需簽到、退)
說明:
1.依本校輻射防護計畫,本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書有效期限3年,接受再訓練得展延3年;原證書屆期未取得再受訓證明者不得操作輻射相關實驗。
2.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14條規定,在職之輻射工作人員需定期接受教育訓練,每人每年受訓時數須為3小時以上。
3.依「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辦法」及「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規定,輻射安全證書、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6年,申請換發需檢具有效期限內參加相關繼續教育之訓練證明。
4.本講習已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備為輻射防護相關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共3小時。
輻射新進人員講習
講題:醫學院新進人員輻射防護安全教育訓練
主講人:臺大醫院輻防師 蔡宜君小姐、臺大醫學院輻防員 張耀明先生
日期時間:104年3月13日(五)13:00~17:30(含結訓考試30分鐘)。
上課地點:臺大醫學院基礎醫學大樓102講堂(臺北市仁愛路一段1號1樓)
說明:
1.本校基於教學需要在合格人員指導下從事操作訓練者,須參加本校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訓練,並取得本校輻射操作認可證明書,或受過其他原能會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者辦理之3小時以上輻防教育訓練。本校訓練證明3年有效,逾期應接受再訓練講習始可延展3年。
2.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員、研究人員及學生於接受3小時以上之輻射防護講習後,可在前項「合格人員」指導下操作登記備查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如需操作許可證類之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則應在前項「合格人員」直接監督下為之。
3.僅在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接受3小時操作訓練之人,因其不具「合格人員」資格,故不得規畫操作程序及輻射防護講習,亦不得指導他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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