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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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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學位論文品質與管考準則

112.09.11 112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112.11.29 112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12.15 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下稱本系)為維護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品質,依國立臺灣大學精進學位論文品質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系教師符合國立臺灣大學學則第六十九條規定者,得擔任論文指導教授。

本系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者,其指導研究生之新收人數,每學年至多以九位為原則。

本系教師擔任論文指導教授者,於應辦理屆齡退休之前六學期(含屆齡退休當學期)起,不得新收博士班指導研究生;於應辦理屆齡退休之前三學期(含屆齡退休當學期)起,不得新收碩士班指導研究生。

前項屆齡退休之年齡為六十五歲。但如經本校奉准延長服務五年者,其屆齡退休之年齡為七十歲。

本系教師就指導研究生人數如有超出第二項規定之需求者,得於本系學術委員會會議同意後,由本系學術委員會以借用名額之方式,向本系其他教師協調之。

第三條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符,並經本系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認。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如有不符本系專業領域爭議,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應於定稿後,以排除引言、參考文獻、目錄及附件之版本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作業。

前項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之比對相似度,應低於百分之十五。

本系研究生之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比對相似度未符前項規定者,應提出理由書,經指導教授確認後簽名。但論文指導教授如有疑慮者,得要求研究生就學位論文為適當修改,重新辦理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服務比對作業。

第五條  本系研究生應向本系提交下列文件後,始得辦理離校手續:

一、定稿版學位論文及審定書(電子檔)。

二、學術倫理暨原創性比對聲明書。

三、學位論文原創性檢查報告比對相似度報告。如比對相似度未符前條第二項所定標準者,應另檢附經論文指導教授簽名之理由書。

第六條  本準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報教務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