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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依規定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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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確實依規定運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請實驗場所確實依下列規定運作:
(一)​購置列管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務必透過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提出申請。
(二)申請前請務必與供應商確認購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重量(公克)。
(三)尚未接獲藥品或藥品重量與申請重量不相符時,請勿登錄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接收入庫。
(四)安全資料表(SDS)依規定應至少每3年更新檢討內容1次,請檢視實驗場所安全資料表第16項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如有不符規定者,請要求供應商提供符合規定期限之安全資料表。
(五)須逐日填報運作紀錄,惟當日運作量無變動得免記載,當月運作量如無變動,仍須於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申報本月運作量無變動。
(六)減少化學品貯存量並定期檢視,針對久未(不再)使用或已不堪使用之化學品,應與環安衛中心聯繫後,予以資源共享或依各類廢棄物清理管道申請清理。
二、針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填報,本校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功能如下:
(一)每月25日將主動發信提醒實驗場所負責人應依規定填報運作紀錄。
(二)當月月底如仍未依規定填報,系統於隔月4日將再次發出通知實驗場所負責人,告知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規定,提醒盡快完成補登。
(三)開放系所單位承辦同仁申請權限,以查看所屬實驗場所有無未依規定填報之情事, 並及早提醒完成填報。
三、為便於統計向環保署申報,實驗場所運作管理系統將於112年1月8日0時關閉111年度第4季(10至12月份)運作紀錄填報權限,請實驗場所務必留意。
四、依毒管法規定有記錄 、申報、保存或報告義務,而未記錄、申報、保存或報告之情形者,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五、​如未依規定填報運作紀錄者,除列為優先配合臺北市環保局辦理毒化物災害聯合防救事宜之單位外,亦將依本校實驗場所及其他單位違反環安衛規定後續處理要點予以記點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