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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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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教師評審作業要點

86 年 12 月 30 日 86 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87 年 01 月 16 日 86 學年度臨時院務會議通過
87 年 03 月 10 日第 2047 行政會議通過
92 年 01 月 27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04 月 25 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11 月 16 日 100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12 月 13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一、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暨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依國立臺灣大學各系(科)所 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系教師之評審應包括教學、研究及服務三項。升等、新聘及延長服務教師該三項所佔比率依本校及工學院相關規定辦理。
三、 審議升等案件時,評審程序如下:
   1.本系辦理學年度升等時,應將有關升等辦法轉致升等當事人。升等教師對於各級升等辦法或現行條文有所疑義時,應於本系辦理升等前三個月依程序提請釋示。
   2.升等教師之送審著作依工學院辦法送外審,並分別填具教師著作審查意見。
   3.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系教評會)於開會前,各委員應詳閱被審查人之資料。
   4.本系教評會委員出席升等會議時,必須全程參與,否則不得參與投票,如有爭議時由主席裁定。
   5.升等申請人應列席本系教評會說明。
   6.升等申請人獲本系教評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無記名投票通過,得為本系升等教師人選,並依得票數排定優先順序。升等未獲通過案件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以具體文字敘明理由。
   7.教師升等經本系教評會審議通過,而院及校教評會未通過時,關於升等之各項程序再次提出時,必須重新向本系申請。
四、 本系新聘專任教師之遴用程序如下:
   1.本 系 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依據本系之教學研究需求,擬訂適當之徵才公告對國內外公開徵選。徵選時應明訂擬徵選教師之 專長領域、教學或研究經驗需求、應徵截止日期、擬進用日期及應繳交之證件資料。
   2.應徵截止後,先由新聘專任教師甄選委員會進行篩選,並向本系教評會提出建議人選數名。本系教評會委員就上述人選提 出推薦與不推薦之意見,獲教評會委員(休假出國 者除外)二分之一(含)以上推薦即視為初選通過。
   3.初選通過者,必要時由 主 任 發函邀請到校面談或專題演講,並將候選人各項教學、研究及服務資料進行評審作業,以上作業完成後由 主 任 召開教評會複選會議。
   4.複選會議應有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獲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無記名投票同意者,即送外審。
   5.決選會議應有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獲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無記名投票同意者,始得為本 系新聘教師之人選,並依照得票數排定優先順序。正式聘任手續依院、校規定辦理。
五、 本系新聘兼任/合聘教師之遴用程序如下:
   1.由 本 系 教 評 會 主 動 提 出 合 適 之 兼 任 /合 聘 教師人選,並經對方同意後展開各項教學、研究、服務、及合聘協議書(合聘教授)等 資料之評審作業,如因特殊 研究計畫需要 ,得在合聘協議書內載明權利義務關係 ,並經系教評會通過後執行。
   2.兼任/合聘教師至少每年在本系(所)開授一門專業科目。
   3.本系教評會就送審資料開會討論,會議應有教評會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若候選人獲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推薦者,即為評選通過。正式聘任手續依院、校規定辦理。
六、 申請休假之教授,本系教評會就其休假研究計畫書及所開授課程之安排審查同意後,送工學院核定後報校申請。
七、 單一課程未聘得適當授課教師時得推薦屆齡退休之教授、副教授延長服務、經本系教評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後送工學院教評會審查。
八、 教師之不續聘、停聘、解聘依本系教評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工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