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ile menu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暨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會員評等:  / 0
佳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暨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85 年 4 月 22 日所務會議通過
85 年 11 月 22 日院務會議通過
85 年 12 月 10 日第 1989 次行政會議通過
92 年 01 月 27 日系務會議修訂
95 年 11 月 04 日第 2455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案經 102 年 10 月 19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過
102 年 11 月 4 日系務會議修訂
102 年 11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12 月 24 日第 279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依本校 103 年 6 月 14 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第三、六條
依本校 104 年 10 月 17 日校務會議決議修正第二條第 2、3 項
104.11.18 發布於材料系網站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暨研究所(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各系(科)所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二條 本系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當然委員由本系系主任擔任並為召集人,推選委員為本系全體專任教授。教師經本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本委員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新聘、升等及改聘高職級教師案。
第三條 本委員會審查本系教師之各種聘任(含新聘、不續聘、停聘、解聘、延長服務等)、教授、副教授休假研究、升等及其他法定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期間出國或休假之委員,不列入應出席總人數),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委員如係被審查對象,其本人應行迴避。表決應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第五條 新聘、延長服務須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向工學院推薦。
第六條 本系專任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案之決議,須列明理由,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第七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工學院院務會議及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