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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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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系主任選任辦法

78 年 3 月 10 日 7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81 年 6 月 03 日 8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
90 年 5 月 08 日 8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
93 年 3 月 23 日 9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96 年 6 月 23 日 9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
98 年 11 月 13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訂
98 年 11 月 25 日 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9 年 7 月 29 日 9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修訂通過
99 年 11 月 17 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2 月 25 日 101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 年 4 月 17 日 101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 年 11 月 4 日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系務會議修訂
102 年 11 月 20 日 102 學年度第 1 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於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四個月或有異動時,應成立選任委員會辦理下屆系主任選任事宜。
第三條 選任委員會由本系各學術分組各推薦一位在本系任教滿兩年以上之專任教師組成,並由委員互選一人為召集人,現任系主任不得為選任委員。
第四條 本系全體專任教授皆為系主任候選人,如最近一次評鑑不通過者不得納入候選人名單中,但曾任本系系主任者得依其意願,排除在候選人名單中。
第五條 系主任之選任分初選及複選兩階段辦理。
第六條 初選階段投票採限制連記法,本系全體專任教師就系主任候選人名單中圈選,每票至多圈選候選人名單人數之半數,由選任委員會計票,就得票數達半數且得票數最高前五名為複選候選人。如未達二位複選候選人,則繼續進行初選補足二位。選任委員會應公佈複選候選人名單。
第七條 選任委員會之委員若在複選候選名單中,應辭去選任委員之職務。其缺額應依
第三條之規定,由該學術分組另行推選一人遞補。
第八條 複選階段由系務會議法定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方式就複選候選人進行同意投票,由選任委員會計票,並將得票數前兩名候選人註明順序連同相關資料,報請校長就中聘兼之。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續任方式與初任相同。
第十條 選任委員會應負保密責任,並於下屆系主任選任委員會產生後,即自行解散。
第十一條 現任系主任上任滿一年後,因重大事由本系專任教師得經過半數連署,向本系選任委員會提不適任案。選任委員會於收到不適任案後兩週內,應即召集本系全體專任教師,以無記名、一人一票方式進行不適任投票。不適任案若獲得全體專任教師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贊成,即視為通過,系主任應於十日內向院長請辭系主任職務,並由院長報請校長指定代理系主任,代理系主任應即辦理系主任選任事宜。不適任案如未獲通過,對同一系主任不得於同一任期內再提不適任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