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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所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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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台灣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系(所)招生委員會組織辦法

中華民國 86 年 6 月 14 日所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13 日系所務會議修定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6 日系務會議修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大學招生委員 會聯合會訂定之『大學甄選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當然委員一名:由系主任擔任,並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推選委員五名:由本系各學術分組推選專任教師一名擔任。 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1.辦理本系學士班申請入學、甄試入學、轉學考試、及轉系考試等招 生作業。 2.辦理本系碩士班及博士班招生考試各項作業。 3.議定各項招生作業規則與訂定施行細則。
第四條 對於利害相關之個案,該委員應行迴避。
第五條 本委員會各委員及參與試務人員對於各項作業內容,於校方公佈錄取 名單之前應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辦法辦理之。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本校招生委員會核定,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