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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筆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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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學年度大學申請入學第二階段筆試
台大材料系考試時間地點注意事項

考試時間:102年3月30日上午10:00-12:00
考試地點:台大工學院綜合大樓228、230、232、494室
考試科目:物理、化學
考場228室:依臺大報考編號0202615~0202677
考場230室:依臺大報考編號0202679~0202690
考場232室:依臺大報考編號0202691~0202705
考場494室:依臺大報考編號0202706~0202739
入場考試時,一定要攜帶學測准考證或學生證或身分證。
考試時嚴禁攜帶記憶功能之計算機
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國立臺灣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93.10.04本校94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憑准考證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准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取銷考試資格。
二、考生應按照編定座位號碼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答案卡)、准考證及座位之各號碼是否相同,試題是否與應考科目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不在編定之試場而誤用試卷(答案卡)作答者,該科不予計分;在同一試場內誤入座位或誤用試卷(答案卡)作答,且於該節考試開始後至考試結束鈴聲響畢前,由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十分;經由監試人員發現者,扣減該科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應攜帶准考證(身份證或學生證)入場應試,並將准考證(身份證或學生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四、考生除必要之文具以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或具有通訊、記憶之設備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妨害考試公平性之各類物品入座(如鬧鈴、電子呼叫器、行動電話、記憶功能計算機等),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違規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違規器具並應交由監試人員代管,俟該節完畢後視情況歸還。
五、各科答案均須作答在試卷內,寫在試題紙上者,不予計分。
六、各科考試試卷應以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書寫,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考生除因考試題目印刷不清得舉手發問外,其他概不得發問。
八、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或便利他人窺視,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考生不得有抄襲、傳遞、夾帶、頂替、交換試卷或以自誦、暗號、電子通訊、交談之方式告知答案等舞弊情事,違者勒令退出試場,取銷考試資格,並通知原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十、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銷其考試資格。
十一、 試卷除作答外,不得書寫顯示自己身分或任何與作答無關之符號及文字,亦不得故意毀損、破壞或拆開彌封,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試時間終了鈴響完畢時,考生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經勸阻後仍繼續作答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試卷及試題應一併繳回,不得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交卷後,並應遵照主監試指示離開試場,並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其他方法影響場內考生作答,經勸阻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 本試場規則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之成績至零分為止。
十六、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或不當意圖之行為,有損考試公平性者,得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