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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採購案件應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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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採購案件應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

  1. 本校為公立學校,如欲辦理逾公告金額十分一(即新臺幣10萬元)之財物、勞務或工程採購,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為之,即應循招標、投標、決標、簽約、履約(出貨、驗收、付款等)等程序辦理;又本校與廠商間之採購契約關係成立係發生在決標時,且雙方應簽訂正式採購契約約定相關權利義務,包括出貨、驗收及付款等。惟我國民法關於買賣契約不以簽訂書面契約為必要條件,且民法第345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就買賣標的物及價金意思表示合致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此與前述政府採購法之概念即有出入,倘若本校師生職員於廠商報價單、估價單或訂單等類似文件上先行簽名回覆廠商,即有高度可能被法院認定本校與廠商已成立買賣契約,並不以事後該採購案有無決標或本校有無與廠商正式簽署採購書面契約為判斷依據。
  2. 為避免本校教師、學生或職員片面簽回廠商報價單、估價單或訂單等文件導致本校應負最終買賣契約責任,敬請各單位轉知所屬教師、職員、學生當辦理採購案件(包括勞務、財務及工程採購)時,不得於廠商提供之報價單、估價單或訂單等類此文件上簽名並回傳給廠商,且應避免在該採購案決標以前即通知廠商出貨、給付勞務或施作工程。
  3. 承上,各單位有採購需求時所取得之廠商報價單、估價單或訂單,其目的僅係用以與廠商溝通預計採購標的之規格、內容、金額等,上開事項確認後,仍應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遵循本校採購程序,本校及廠商之權利義務關係仍應以決標後雙方簽訂之正式採購契約書為準,俾利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及確保本校權益。